沼虾死亡怪罪停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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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2:38 新闻晨报 | |||||||||
与供电部门没有合同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记者李郭平 炎炎夏日,青浦区某镇村一养殖区域内突停电一个多小时,胡佳承包的鱼塘内罗氏沼虾出现大量死亡,胡佳认为是供电方变压器熔丝烧断,增氧泵无法运转,导致自己养殖的沼
2001年1月1日,胡佳与居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签订《养殖塘承包协议书》,胡承包该村的3个鱼塘,承包期限至2003年12月31日止。2003年5月,胡佳在3个鱼塘内同时养殖了罗氏沼虾。同年7月26日凌晨3时左右,养殖区域内专为养殖承包户供电的供电公司的变压器因熔丝烧断,造成该区域内的供电中断,一小时后修复。此次停电事故发生后,胡佳承包的一个面积近6亩的鱼塘内罗氏沼虾出现大量死亡。另两个鱼塘内的罗氏沼虾虽出现少量死亡,但在以后的捕捞中保持正常产量。 此后,胡佳认为造成沼虾大量死亡的原因是供电公司的设备发生故障所致,理应赔偿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于是他将供电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得到虾苗、饲料、化肥及生长素等各类损失1.9万元。在法庭上,他表示自己按时缴纳电费,和供电部门形成供用电事实合同关系,所以供电公司由于设备故障导致其经济受损已构成违约。然而,由于胡佳自承包鱼塘之日起,就一直在使用前承包人名下的电表,故供电公司在法庭上否认与胡佳之间存在供电合同关系。此外,他们还陈述说当地有不少农户养殖罗氏沼虾,都没有在这次停电事件中造成损失,所以造成胡佳鱼塘内沼虾大量死亡的原因,和停电没有必然联系。 法院认为:胡佳在养殖承包经营中从未向供电公司提出过用电申请,也未要求变更户名,因此提出与供电公司已构成合同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另外,胡3个鱼塘内是采用相同的水质、密度和比例投放罗氏沼虾,也都使用了增氧泵。在相同条件下进行养殖的3个鱼塘,有两个鱼塘内的罗氏沼虾基本未出现死亡,而且,胡佳也未能就罗氏沼虾的死亡与停电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予以证明。据此,青浦法院最终驳回了胡佳要求供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