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9月1日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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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3:01 燕赵都市报 | |||||||||
昨天,《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于9月1日实施。作为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实践,该条例在全国也是一个创举。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康成杰教授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焦点:谁来管家庭暴力
条例第三条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康教授解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的前提下,依靠多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完成。 难点:如何解决取证难 家庭暴力往往取证较困难。康教授说,条例规定了以下几项措施解决取证难:经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请求,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遭受家庭暴力的有关证明。医疗卫生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给予治疗,做好诊疗记录,并告知受害人保存相关证据。司法鉴定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为其所受伤害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出具鉴定结论;对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应当酌情予以减免。 亮点:各地应建救助场所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应当指定或者建立救助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紧急救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救助,这是本条例的一大亮点。另一亮点是,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所在单位请求保护,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报记者:刘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