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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维持交警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3:58 北京晨报

  晨报讯 (首席记者 赵中鹏通讯员陈涛)本市首例适用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审理的司机不服交通队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昨天在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维持了海淀交通支队清河队于2004年6月10日作出的处罚决定。

  今年6月10日,仲某驾车由东向西经过海淀清河上地桥桥下辅路时,在过桥后的路口被交警拦截。交警认为仲某驶入了自行车专用道,处罚款200元。仲某认为,上地桥桥下辅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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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没有标志指明禁止机动车通行,也没有标志指明是自行车专用道。因此,仲某要求纠正原处罚并赔偿200元行政处罚费。

  法院认为,仲某明知最外侧车道在路口划有非机动车标志,仍然驾车越线进入该车道内行驶,其行为侵犯了非机动车的通行空间,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借道超车”行为,交通队对仲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没有错误。仲某在宣判后表示一定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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