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违背公平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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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7:56 潇湘晨报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后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含有这些内容的统归无效。” 所以,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实质上是一种特权,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解释权所指一定要透明,
实习生 龙 源 杨 芳 本报记者 王书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