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宝”案法庭激辩7小时 被告记者现靠收旧货为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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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10:10 沈阳晚报 | |||||||||
7月22日的皇姑区法院5楼大法庭,旁听席坐无虚席。一起被指控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庭审,引起了包括中央电 视台在内的媒体记者的关注。而坐在被告席上的其中1名被告,也曾经是新闻媒体的记者。 两条报道播出后……
公诉机关指控,沈阳一家具制造厂法人王某为打击同行,2002年12月初,王某找来一家新闻媒体的朋友密谋后 ,将沈阳梦宝家具有限公司生产的梦宝床垫放在公司院内,由10多人在床垫上踩踏。随后,王某找来一辆货车,将床垫拉至 朋友韩某家。省内一家电视媒体的记者周某在韩家进行了现场拍摄。12月6日,这家电视台播发了一条题为《韩先生的烦恼 》的报道,报道虽然没点“梦宝”的名,但是特写镜头播出了梦宝床垫的商标和售后卡。在电视中,韩某称自己躺在床垫上身 上起疹子。12月11日,另一家电视台以《名牌床垫哪来‘垃圾棉’》为题,对梦宝床垫点名道姓批评。梦宝公司于12月 6日向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去年7月17日、18日,韩某、王某、周某被警方刑拘。今年4月16日,皇姑区检察院以 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对3名被告提起公诉。 恨!“梦宝”老板慷慨陈辞 在法庭调查阶段,梦宝公司董事长潘玉哲情绪异常激动,近万字的陈述持续了半个多小时:“六月飘雪,是用来形容 窦娥之冤的经典譬喻,然而在以法制经济为准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几名被告竟导演了一场现代版的梦宝之冤。” “这起商业信誉诋毁案发生已经1年半之久,尽管梦宝公司采取了很多相应的措施,大幅度增加广告力度,但“垃圾 棉”的阴影仍然笼罩着“梦宝”……公安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梦宝公司2003年1月至7月遭受的经营损失的进行统计 后,结论是几名被告的犯罪行为给“梦宝”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47.1万元。今天,梦宝人等待了好久,我们期盼法 律能还“梦宝”一个清白。” “冤!”仨被告当庭叫屈 面对指控,被告王某、韩某、周某均强烈表示不认罪。三被告聘请了5名辩护律师,几名代理人纷纷指出,报道中的 梦宝床垫的棉毡经过检验和鉴定,证实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损害商品声誉罪”立法本意是保护良好商品 声誉,而作为不合格产品的梦宝床垫,当然不在国家法律保护的良好商品声誉范围内,因此本案不存在犯罪客体。王某和韩某 站在消费者立场上,投诉伪劣产品,而作为新闻记者的周某,将不合格产品曝光,谈何有罪?损害商品声誉犯罪只能是故意犯 罪。 作为电视台记者的周某,通过亲自购买梦宝床垫,确实发现其中的黑心棉问题,是在亲眼所见、内心完全确认的情况 下进行报道。周某事先也没有与其他被告人合谋,其主观上并非是犯罪故意。 几名代理人同时指出,247.1万元的损害结果鉴定无事实根据。 最后陈述阶段,三名被告都不认罪。30岁的周某流泪说道:“一篇90秒的报道,竟毁掉了自己一生钟爱的新闻事 业。我现在只靠在北站广场一条胡同内收购旧货、给印刷厂开车为生。出于正义,我竟遭受这样的毁灭。但我相信,在公正的 法律面前,我再不会毁灭第二次了……” 庭审持续了整整7个小时,法官宣判择日宣判此案。 本报记者王野蛟孙洪伟实习生荣晶摄影王大局 记者电话:13304032978 法律链接 损害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