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自腐而后蛀之” 北京一原副局干部狱中忏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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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15:05 新华网 | |||||||||
陈某,男,现年42岁,原任北京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因犯受贿罪,2002年5月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陈某技校毕业后进入公司当上了一名普通工人。23岁时,担任公司培训中心的副主任兼技校副校长,是当时航空工业系统最年轻的校长。33岁时,被任命为公司副总经理(副局级领导干部),主管后勤和三产工作。
1997年初,公司采取联合开发的方式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陈某开始从开发商手中收受贿赂。1998年,他向开发商索要了一套价值70余万元的房子送给女友。后来,又为女友办了一个供应水泥的公司。在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时,要求开发商支付60万元水泥预付款,开发商就开了一张85万元的支票。这错误一步的迈出,让陈某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陈某在狱中忏悔道: 从前,我曾在多种场合叙述自己的辉煌,而现在我却在这里叙述着我的耻辱。痛定思痛,使我对自己的罪行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俗话说:“物自腐而后蛀之”,这就是我违法犯罪的本质所在。作为一名年轻的领导干部,在接过党和人民交给我的权力之时,就应该树立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为党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但是随着权力和地位的提高,我开始感到飘飘然,不再珍惜手中的权力,享乐主义思想也趁机腐蚀了我。我把权力当成了为自己获取私利的工具,变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把行使权力当成一种乐趣,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和人生的目的。 今天,我以我的亲身感受真诚地对大家说一句:人可以犯十次、二十次错误,但千万不能犯罪。犯了错误还可以改正,犯了罪就只能改造。虽然只相差一个字,但后者付出的代价是无法想象的。(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