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警车乱鸣警报,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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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4日09:33 沈阳晚报 | |||||||||
7月23日记者获悉,随着辽宁省公安警用车辆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进行,那些不按规定行驶、闯红灯、不系安全带、乱鸣警报的警用车辆会受到严罚。 据介绍,目前,类似不按规定行驶、闯红灯、不系安全带、乱鸣警报等违法情况在少数公安车辆中时有发生。个别民警还以警察身份拒绝或要求减免交警、督察等检查人员的检查、纠正和处罚,在非特殊工作需要时,还将带有公安特征的铭牌或标识摆在所驾的民用车
针对以上情况,省公安厅将从7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公安警用车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情况的专项督察,采取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安警用车辆(含辽0公安专段号牌车辆)驾驶人员进行查处;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还将对全省各级公安、政法等部门辽0牌和警用车辆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顿,检查的重点包括驾驶警车、公安专段号牌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尤其是不按规定行驶、闯信号、乱鸣喇叭和警报器等违法行为,此外还包括,在用警用车辆无牌无证或牌证不全的,套挂、挪用警车或公安专段号牌的,将挂有警用车或公安专段号码号牌的车辆外借、转卖给非公安政法机关或个人的,违反规定喷涂警用标志、非警用安装警灯、警报器等6项内容。 此次检查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于那些公安机关车辆耍专权、违法行驶情况,督察和交警部门坚决执行抄告制度;被处罚人员的罚款必须由本人支付,所在单位不得为其核销。同时,对公安内部车辆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第一次要通报单位,第二次全省通报批评;对确因工作需要,政府其他部门借用辽0号牌的驾驶人的违法行为,除正常处罚外,第一次通报其所在单位,第二次要收回号牌。记者电话:13032438630 作者:本报讯(记者李靖实习生庄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