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队民警昨天展开激烈辩论:交警躲在暗处查违法合适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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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4日11:35 南京日报 | |||||||||
【金陵晚报报道】社会上对“交警躲在隐蔽处用守株待兔的方式查处违法行为”一直颇有争议。昨日,交警六大队组织了由丁坤(正方)和余洋(反方)为代表的一线民警,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得出的结论是:躲在隐蔽处查处违法行为的方法适合交通管理。 正方:认为躲在隐蔽处,用守株待兔的方式查处违法行为是合适的!因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交通事故,有良好的交通秩序。从执勤方式看,这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只是管
反方:认为这样的方法不妥。因为这样不是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执法方式,不能体现执法的透明性;同时容易使人对其产生追求抓违法行为数量的嫌疑;再次,不利于警民关系的相互沟通,反而会遭到市民的反感;另外,对一些违法行为应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正方:我们现在辩论的主题是用这样的方式执法是否合适,是指它的可取性,而不是唯一性。对方刚才认为这样执法不透明,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因为市民违法了,交警将告知其是违反了哪一项,这是市民的知情权,而且是依法进行处罚,怎么能说是不透明呢? 反方:这样执法只能管理到这一个点,不能辐射到其他地方;是一种蛮干的方式,有悖于科技强警的方针;同时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正方:首先民警的这种行为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是合法的,合法就应该合理;同时,只有在违法行为比较多的情况下才会偶尔采取这样的方式,即使发生事故也是偶然的;另外,如果在这个地方长期发生各种违法行为,那他必然发生事故。反方:从“守株待兔”这个成语的字面上来理解,坐在树底下的人只捡到了一只兔子。同时,《交通法》第六条规定,交警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从这可以看出这样的方式是不合适的。 正方:在执法的过程中,有很多的“树”,不同的树下有不同的违法行为。在中山陵地区有许多飙车族,机动大队就是躲在不同的“树”下,逮了很多的兔子。再说,对有违法行为的市民是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叮铃铃”,辩论时间结束了。经过由大队领导和民警代表组成的评审团的评审,辩论的结果是由正方获胜。 通讯员陈明记者阳江涛实习生程小力 (编辑 草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