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折多出10万元 银行不给 法院判归储户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4日20:14 新华网 | |||||||||
新华网天津7月24日电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存款合同纠纷。一家银行以工作疏忽误将存款余额多写10万元为由,拒绝向储户支付该部分款项。为此,该储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所持有的储蓄存折有效,并判令银行支付短少的10万元。在经历两审诉讼之后,储户的诉请最终得到了支持。 据《今晚报》报道,1997年12月10日,王先生为办理业务结算在天津市一家商业银行
一审审理过程中,银行方由于未能提供证实王先生持有存折上记载存款余额不真实的证据,导致败诉。法院判决王先生持有的该存折有效,银行方应将此笔10万元存款交予王先生。一审判决后,该银行不服,提起上诉,表示2001年10月17日,王先生所持开户凭证因记录已满换新证,在换证过程中,因其工作疏忽,误将存款余额多写了10万元。同年11月6日发现后,随即向王先生提议依双方约定对账,但却遭到了拒绝。为此,该银行认为王先生取得这笔10万元款项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应依法予以返还。 天津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于存单持有人以存单为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持有人以存单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