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被告人”被判 4年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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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5日11:05 每日新报 | |||||||||
本市法院首审外籍船上“老外”伤害致死案王京涛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一艘外籍轮船驶入天津港锚地后,船上分属两个国家的外籍人发生争执,其中一人持刀将另一人捅死。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并处驱逐出境。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03年 1月 10日,新加坡籍 PUHARMONY号货轮驶入天津港锚地,当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奥兰多(菲律宾籍)与被害人山布(印度籍)因工作原因发生冲突,因被害人山布持工作用的电锤击打奥兰多的头部,于是被告人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被害人山布左颈部一刀,后被他人劝开,被告人让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并将案发经过告知了船长,当晚被害人死亡。2003年1月12日被告人奥兰多被抓获归案。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辩解,因工作原因他对被害人进行管理,被害人与其发生争吵。是被害人先用电锤打击他的头部后,又持金属棒继续试图对其伤害,他为了自卫才拿出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他不希望也不想伤害被害人。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系外国人,其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籍船舶上实施了伤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劝开后,被告人让他人对被害人予以施救,说明其主观上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只具有伤害被害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并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被害人身体的行为,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诉机关指控涉嫌故意伤害罪名成立。被告人将案件经过告知船长的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归案,又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还可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因此被告人辩护人金恒信律师事务所王建人、胡建全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及案发后有积极的施救行为,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并处驱逐出境。 此案维护了国家主权和法律尊严 本案被告人代理律师王建人表示,案发地在我国领域内,根据国际法惯例和规定,我国对本案依法享有属地管辖权。实际的操作和审理,是维护国家主权和法律尊严的最好体现,最直接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某种意义上讲对被告人同样是一种保护。 为什么发生外籍船舶上的伤害案,不是在海事法院审理?王建人律师解释,因为我国法院审判分工不同,海事法院只受理民商事案件,对于刑事案件并无管辖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