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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口头协议使用他人专利 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5日11:05 每日新报

  张北周莉颖刘虹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周莉颖通讯员刘虹】原告获得了某阀门装置的专利后,与被告阀门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被告使用原告的专利,双方一直未就该专利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原告离开被告公司后发现被告仍在使用他的专利产品,为此原告将被告阀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昨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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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口头许可并指导了被告实施该专利,原告对此表示承认。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由于本案中双方承认的口头协议内容不一,无法确认,故在被告接到原告的禁止其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信函之后,应立即停止制造并销售专利产品。故法院认定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依法判令被告阀门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原告专利阀门,销毁侵权专用模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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