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困局”是制度悲剧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5日11:3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瞿玉杰 因为守着丰富的煤炭资源却无法从中获利,山西省晋城市的农民近年来多次通过堵塞运煤道路、毁坏煤矿设施等违法行为与矿主和地方政府抗争。 导致“晋城困局”的《矿产资源法》制定于1986年,当时尽管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但
然而,时过境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矿产资源法》这种过于强调国家利益、国有企业利益、忽略矿产所在地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经济条件已不复存在。一方面,人们的个人意识开始觉醒;另一方面,许多中小型煤矿被改制成私营企业、私人资本甚至外资参股的煤炭生产企业也已经出现。新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尚不健全,社会群体的分化日益加剧。在此背景下,继续要求矿产所在地的人民作出“牺牲”,显然不符合公平的原则。 再者,矿产所在地人民也是矿产开发中的利益受损者,必须面对种种环境问题。 社会学理论告诉我们,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晋城困局”不过是对这一理论的现实注解。为此,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修改,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矿产所在地人民从矿产中分利的权利。至于具体的分配形式,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完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