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茶陵“28公斤黄金案”一审审结:三被告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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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5日14:16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7月25日电据长沙晚报报道,7月20日至22日,一度震惊国内外的“茶陵黄金案”在茶陵县人民法院进行了3天公开庭审,法院最后判决,被告郭小泽、李小英、李才朵共同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2年以上、3年6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赃款208万元及一辆捷达小轿车没收上缴国库,并处罚金834万元。昨日上午,被告之一的郭小泽向记者表示,他和其他两名被告对上述判决一致不服,并已提起上诉。
2000年8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茶陵县警方在由江西进入湖南的省道上拦住一辆捷达轿车,车上除了永兴人郭小泽、李小英夫妇和两个小孩外,还有28公斤黄金,而郭、李二人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明手续。茶陵警方遂于当天将郭、李二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予以拘留,黄金和捷达车被扣压。 经审讯,郭、李承认黄金是他们从山东买来的,准备转卖牟利。为了方便运送黄金,两人又在山东买了一辆车。公安侦查终结后,茶陵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到法院。 就在人们议论纷纷等着开庭时,郭、李二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在交纳了2万元保金后回到了永兴县老家,不在茶陵了。案子就这样拖了3年多,直到今年5月26日才在茶陵县人民法院开始第一次公开庭审。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2000年7月,被告人李才朵打电话指使被告人李小英、郭小泽筹款购买黄金。李、郭认为有利可图,便于同年8月上旬筹集160万元,分多次汇到山东省招远市农业银行李才朵的账户上。李在招远市购买黄金近29公斤,除拿一部分加工成金项链、金手链、金耳环、金戒指外,余下28.5公斤由李、郭开专车从招远市运回郴州永兴。在途经茶陵时,被茶陵县公安局查获。公诉人认为3人非法经营黄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者:谢向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