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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有“猫腻”一月内查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04:07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莉丽)如果你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猫腻”,可以大胆投诉了———从今年8月1日起,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将正式施行。那么,市民该如何进行投诉,又该向哪里递交举报材料呢?昨日,市计委有关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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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七大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办法》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实名制投诉一月出结果

  投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特别强调投诉人应采用实名进行投诉。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种情况不予受理

  为了避免恶意投诉对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干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及以法人名义投诉但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另外,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投诉的,将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可取消资格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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