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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贸”在连“欲说还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04:58 大连晚报

  新《对外贸易法》于今年7月1日出台,个人不能从事外贸的局面被打破,但记者调查发现“个人外贸”在连“欲说还休”本报记者周媛卓升 新的《对外贸易法》于今年7月1日出台,其中最吸引人的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它使得长期以来个人不能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的局面被打破。 新法实施半个多月后,记者在我市采访时了解到,在大连这个进出口贸易比较活跃的口岸城市,并没有出现“个人外贸”争相登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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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外经贸局:有咨询电话但没有一家前来办理 大连市外经贸局贸管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7月1日以来,他们陆续接到一些关于如何办理个人经营外贸业务手续的咨询电话,但问得都比较笼统,尚无一家个体工商户来办理相关手续。贸管处的工作人员说:“所谓‘个人外贸’的提法并不准确。《办法》规定,备案登记的对象是所有从事技术进出口和货物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这对个体工商户同样适用。” 目前,大连有资格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有两千多家。“随着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由许可转变为备案登记制,大连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将会大幅提速。”工作人员说。在贸管处,记者得到的数字也证实了他的说法——从7月1日至16日已有83家大连企业通过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五大变化削平外贸门槛 记者在大连市外经贸局的一份工作简报中了解到,《备案登记办法》与原来的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形式相比较,有五个方面重大变化: 一是实现了由许可制向备案登记制的根本转变,结束了企业以往获取对外贸易经营资格需要审批的程序。二是扩大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外贸经营者超越了以往只对内资法定代表人企业办理的规定,外资企业(包括合资、独资、合作)、个人独资企业只要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均可以领取备案登记表。三是取消了准入的“门槛”限制。对获取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取消了注册资金等限制性条件。四是取消了对企业经营类型的限制。五是在保税区注册的企业可以给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登记,这是此次变化中的重大突破。

  实力、客户和信用是“个人外贸”的现实门槛 尽管新《办法》中对从事外经贸主体的资格门槛一降再降,但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业内人士认为,由于相关配套政策没有完全跟上,如果按《公司法》的有关要求,从事对外贸易仍是有相当数量注册资本金的要求,所以客观上,真正意义的“个体外贸”浮出水面尚需时日。 在大连干了多年进出口业务的赵洋告诉记者,在他看来,“个人外贸”解禁并不会给已经成形的进出口公司带来冲击,因为从事进出口业务涉及的面太广了,不光是个登记备案问题,要开展业务必须与客户、海外市场建立紧密联系,还要与海关、商检、税务等方面打交道,这绝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能应付过来的。 而且,公司的商业信用比单个人的信用优势是显而易见的,毕竟,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作者:本报记者 周媛 卓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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