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自己提车 重伤修车小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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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05:09 大连晚报 | |||||||||
顾客自己提车 重伤修车小伙事发我市某汽车特约维修站;法院日前判决车主承担主要责任,维修站承担次要责任通讯员 侯德伟 郑朝辉 本报讯我市一名汽车修理工正在埋头修车,不料被另一车位上的轿车撞成了重伤。这起事故该由谁负责?经过法院五次开庭,近日终于有了定论。
2001年10月7日16时许,大连某汽车特约维修站的修理工杨某正在修车,另一修车位上已修好的一辆轿车突然发动,快速向后驶来,将杨某撞倒在地。杨某立即被送进医院抢救。经诊断,杨某胃及十二指肠破裂,左股骨断裂性骨折。他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139天,出院后仍不能正常行走。 杨某出院后,于2003年3月21日来到了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将这家维修站和撞人轿车的车主温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用等合计17万元。 法庭上,被告温某认为,杨某陈述的被撞经过基本属实。但是对于责任的承担,他认为应该是他与维修站共同分担。因为,维修站应在比较安全的地方将修好的车交给自己,而不应让顾客自己去维修车间提车。因此,维修站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维修站认为,该站通常是由车主自己到修车架位上提车。车辆属于车主的私有财产,未经车主允许,任何人均无权进入车内。事发时,温某违背了驾驶员应掌握的基本操作规范,误踩油门,使车速大大超过了在车间内行驶的安全速度,此错误操作导致超速车辆超出规定移动线路所引起的事故,维修站是无法预见的,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法庭调查和当庭举证质证,法院认为,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因二被告的混合过错导致。被告温某驾车操作失误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维修车间内有机器设备、有正在修理的车辆、工人,环境比较复杂,因此被告维修站应指派熟悉环境、驾车熟练的专人负责将车辆驶出车间,然后在维修车间外交货,而不应由车主到车间提车。 法院认为,被告维修站让车主到车间提车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及第九十五条一款的规定,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温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维修站应承担次要责任。关于原告杨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经计算为11.7万元。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温某承担60%的责任,被告维修站承担40%的责任。法院遂判决温某赔偿7.02万元,维修站赔偿4.68万元。 宣判后,二被告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于今年6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通讯员 侯德伟 郑朝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