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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办公厅发文要求各中小学 不得拒收农民工子女入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05:48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本报广州7月25日电】(记者吴勇加)省府办公厅近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时,提出贯彻意见:我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各级各类中小学具有承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职责,不得拒收辖区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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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指出,我省是流动人口就业大省,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个为主”原则,由各级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掌握6—15周岁流动儿童少年的基本情况。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以及我省流动人口较多的情况,凡是在我省居住半年以上、有固定住址、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的流动人口,其6—15周岁有学习能力的子女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流入我省的,应列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范围。流动人员在同一市、县暂住5年以上,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的,其子女入学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意见还要求,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借读费和择校费予以免收,并酌情减免家庭经济困难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有关费用。要增加公办中小学的学位,保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能够进入公办中小学就读;要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选择校舍安全、设备设施较完备的中小学,创办专门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学校;要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照公办中小学的标准建立专门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不同的等级标准,实行分类指导,鼓励民办学校上等级,并向社会公布有资质学校的名单,供家长选择;对不具备条件、不利于少年儿童学习和健康成长的学校,要坚决取缔,保证学校教学质量,确保流动人口子女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

  作者:记者吴勇加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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