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止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演出(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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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06:56 哈尔滨日报 | |||||||||||
代表发现 儿童表演成促销“高招” 市人大代表、香坊区妇女儿童少年发展中心副主任夏苏南介绍,连续几个双休日,她在我市几家大型商场的促销演出现场,看到几对参加拉丁舞表演的孩子,平均年龄约为10岁,他们穿着入时,动作、台风颇为成人化。 据了解,我市许多礼仪公司都推出了儿童表演项目。这些儿童演员年龄大多在7—14岁,表演内容有歌曲、拉丁舞、乐器、杂技等。据业内人士介绍,这些小演员的出场费颇高,人均每场次100元左右,到了商家促销旺季,一天要表演好几场。 代表调查 儿童献艺违反立法原则 夏苏南代表调查发现,我市目前有各类艺校百余家。在一些学校,一般孩子学习3年时间后,便可独立完成一两个简单的节目,有的老师便在这时以社会实习演出为由,带着部分“优生”踏上了“走穴”之路。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遵循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演出,是以营利为目的,有损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即使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且双方订有协议,也违反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原则;如双方未订有协议,其行为则违反了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原则。因此,以营利为目的,以牺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代价的社会表演活动,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原则。 专家观点 参加商演不利孩子成长 针对我市孩童频频在庆典宴会上献艺的现象,市儿童少年活动中心主任那旭飞也持不赞同态度,认为频繁参加商业性演出,将对孩子们世界观的形成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在一些娱乐场所,同台演出的成人节目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少儿不宜的,如一些相声荤段子、黄色二人转、脱衣艳舞等节目,使同台演出的孩子们耳濡目染,影响心理健康。 代表建言 立法杜绝儿童献艺庆典 夏苏南代表建议,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深圳人大常委会专门立法规定,学校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违反者将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我市也应就此立法,彻底杜绝儿童在商业性庆典活动中频繁出演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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