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一高中生殒命看守所 警方被判赔偿19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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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07:56 胶东在线 | |||||||||
中新湖北网7月25日电(姬栋郑东)湖北省荆门市一名17岁的高中生涉嫌故意杀人(未遂),被警方羁押于该市第一看守所期间死亡,因死因不明,法院裁定公安机关疏于管理,赔偿19万余元。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2000年7月31日,17岁的高一学生孔某因涉嫌故意杀人(未遂),被荆门警方刑事拘留,羁押于该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1月12日,看守所工作人员使用“来
2000年11月19日,荆门市政法委委托同济医科大学法医系对孔的尸体进行解剖,法医系出具的《法医化学鉴定书》称,孔某的胃内容物和血液中含有甲醛、苯酚等9种有毒化学物质。 为了弄清孔的死因,2003年1月,孔某的父母向荆门中院起诉,并请求该市公安局赔偿各种损失100万元。 今年5月28日,荆门中院开庭审理。孔某父母认为,孔是被殴打致死的,而荆门市公安局则认为孔因病死亡。荆门中院审理认为,双方观点均无足够证据证明,如果法院对当事双方做出肯定或否定性判断,都会存在错误的可能。但法院认定荆门市公安局未尽合理注意、疏于管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遂作出上述裁定。责任编辑:王中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