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一诺价值“万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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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09:05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当初轻易替人炒股,如今无奈吞下苦果。日前,张女士因一纸“保证增值10万元”的承诺书,被浦东法院判决支付原告王先生差额8.1万余元。 1999年,王先生与张女士达成书面协议,王委托张到某证券营业部开账户进行证券买卖,允许她资金自由存取。
据王先生说,张女士在操作股票期间,擅自在一年半的时间里抽走他的资金33万余元。为此,王先生提出了质疑,张女士于是在2001年8月写下承诺书一份,保证账户资金增值到10万元,如不到这个数,由张女士补足差额。最后资金没有增加,账面上的钱只剩下1.8万余元。于是王先生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张女士辩称,33余万是受王先生的委托提取的,承诺书上的签名和日期是她写的,但上面的内容却不知道原告是怎么写上去的。 法院认为,原告特拟由被告签名的承诺书,可视为双方为操作股票中发生纠纷后的一种协商补偿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官表示,如果承诺书不是张女士真实意思的表示,她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承诺书。然而,她并没有这样做,因此只能咽下这枚苦果。 东亮 严剑漪 吴蓉(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