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住院死亡 医患对簿公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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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09:29 桂龙新闻网-南宁日报 | |||||||||
本报崇左讯(见习记者 黄祖华 记者黄学安)江州区退休老干部曾宪明因病到崇左市某医院求医。岂料住院一天半后就与家人阴阳相隔。家人认为他的死亡与医院诊疗过错有关,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江州区人民法院于5月下旬开庭审理了此案。 曾的家人诉称,曾宪明平时没有什么大病,身体状况很好,能吃能喝。2002年8月15日中午11时45分,时年68岁的他突然感到头晕、胸闷,并伴有呕吐症状,家人急忙将其送到崇
曾的家人在起诉书中诉称,在患者死亡后的第二天,即8月18日,医院才出检验结果的“血脂三项检验报告单”,医院有延误诊疗时机的过错。再者,其为了逃避责任,在患者死亡后医院还篡改、伪造了病历,企图掩盖事实。曾的家属还向法院提交了对医院提供的曾宪明住院病历和门诊病历进行有无篡改、伪造鉴定的申请书。 曾的家人在诉状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11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代理人在答辩中通过文字材料和语言答辩,说明医院在诊疗曾宪明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医疗规范和诊疗常规,对病人的检查与诊断是正确的,治疗方案正确,用药合理,也不存在延误诊疗和抢救不及时的事实,因此医院无过失也无过错,也没有篡改、伪造患者的病历,更没有构成医疗事故。患者曾宪明是因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为疾病的自然转归,非诊治不及时有医疗过错所致,因此被告对患者曾宪明死亡一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原告、被告双方答辩后,江州区人民法院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后,于近日作出宣判。法院认为,患者曾宪明的死亡为疾病的自然转归,非因诊疗不及时并有医疗过失所致,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原南宁地区医学会和广西医学会所作出的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都认为医院无过错,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曾家不服江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到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编:谢寿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