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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出租车上捡手机索酬200元“有偿归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11:44 现代金报

  金报讯 (记者 董楠楠) “最少也要给我200元,否则就不要想拿回手机和驾照!”王先生日前不慎将手机等物遗失在出租车上 ,在费劲周折找到司机时,却得到司机如此的答复。

  事件:取回失物要掏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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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日下午1点左右,王先生乘出租车到轻纺城,下车时不慎将手机和驾驶证遗忘在车上,下车后他反应过来,马上 又乘另一辆出租车去追,但最终没追上。在一位好心司机的指点下,王先生去了公管处。

  公管处迅速联系到了那名司机,王先生原以为可以顺利找回失物,但出租车司机要求他付430元酬金。经一番讨价 还价后,该出租车司机说,最少也要200元,不然坚决不归还。

  王先生最后给了对方200元,司机给他开了一个付酬金的收条。

  对这件事,王先生有点气愤。他说,中国历来推崇拾金不昧,作为服务行业更应如此。捡到别人的东西在归还时索要 酬金,和勒索有什么区别?

  司机:失主不应仅是口头感谢

  记者通过公管处联系到了那名出租车司机,他告诉记者,王先生下车后,第二位乘客发现了座位上的手机,并企图带 走,他是为了保住王先生的手机,不得已应对方的要求付了200元。他说,这200元其实是他做好事的经济损失,现在由 王先生负担也在情理之中,不收王先生这200元,他自己就要白受损失了。他原先多要的那230元钱,是误时误工的报偿 ,他觉得付这部分报偿也是应该的。

  他还说,他虽然也被人索要了钱物,但他对这个“有偿”还是能理解的,他说,如果捡到不交,那根本就什么都没有 ,现在做了好事物归原主,无论是否付出了劳动,都应该得到报答,而且仅仅口头感谢恐怕是不够的。

  公管部门:不允许私自索要报酬

  宁波公路管理处投诉科的吴先生明确告诉记者,一直以来,公管处都要求司机在捡到顾客的财物时立即归还或上交, 不得私自索要任何形式的报酬。

  他说,作为公司的驾驶员或乘务员,无论是谁捡到的,都有责任和义务妥善保管乘客遗失的物品。能够找到失主的, 应该归还乘客;找不到失主的,应交公司保管。不过,如果顾客自愿付酬金,公管处也是允许和理解的。

  律师:向失主索酬目前无法律保障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的蔡律师说,现在“有偿归还”在社会上司空见惯,至于其是否合法,关键是把握“自愿”二字 。这个自愿可以是失主因寻物心切的悬赏,也可以是对拾金不昧者的物质奖励,在法律上的裁定是以有证据的承诺为标准,任 何一方的非自愿都是不予成立的。而在证据明显可以显示拾到者据不归还时,在法律上可以认为是财产侵占。

  蔡律师还说,中国在法律上对“有偿”规定的出台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这是有法可依环节的一个完善。目前正在制定 中的《中国物权法》的草案建议稿有规定:拾得人必须将拾得物归还失主,或交给有关机关。失主应向拾得者支付相当于失物 价值3%-20%的酬金。当然,在《中国物权法》未出台以前,向失主索要酬金是不合理且没有法律保障的。

  对这个出租车司机的做法,大家有什么看法?如果你是乘客,会不会掏这笔钱?如果你是的哥要不要酬金?欢迎读者 致电56111111说说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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