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妇杀人不偿命 只因患有精神病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11:49 江南都市报 | |||||||||
本报景德镇讯 程小华、记者金其会报道:30岁的少妇吴某因为心胸狭窄而将邻居10岁的儿子残忍杀害,近日,法律援助律师成功为吴某辩护,使吴某免负刑事责任。 吴某和邻居胡某闹矛盾后一直怀恨在心。今年春节前,吴某手持尖刀在马路上将胡某年仅10岁的儿子残忍杀害,潜逃时,景德镇市警方将吴某抓获。案件被迅速移交到景德镇市检察院起诉。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吴某没有异议,并且称“杀人后有一种报复的
7月15日开庭时,几乎所有知道此案的人都认为吴某必定偿命。但是,于秀平律师出具了两份司法鉴定结果,证明吴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昨日上午,于秀平律师律师告诉记者,法院已经采纳了司法鉴定结论,判决吴某不负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