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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可依章程罢免律协会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04:01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7月26日电(记者王亦君)“据我们目前掌握的情况,这次深圳市60多名律师要求罢免律协会长,在全国尚属首次。”今天下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马国华接受对记者说。

  马国华介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律师代表大会,地方律师代表大会可以选举、罢免本级律师协会理事。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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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3年以上的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这就是说,要想当选地方律协会长,必须首先当选理事。但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对罢免程序作出规定,实践中,各级地方律协可以参照自己的章程执行。”

  据了解,在去年7月中旬召开的深圳市第4次律师大会上,深圳市新一届律师协会的秘书长人选也从原来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委任,改为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通过后聘任。“这完全符合规定,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变为律师代表大会全体代表选举。”马国华说。“其实,按照《深圳律师协会章程》,只要超过半数的理事对会长的述职报告投不信任票,会长就必须辞职。只要提出议案的律师人数符合章程规定,律师代表大会就应该接受此议案,正式启动罢免会长的程序。”马国华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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