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弹”敲诈南京商厦两嫌犯被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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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07:38 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玄检 实习生 徐海燕 周淼淼 记者 赵琰)仿效他人“诈弹”敲诈,却因太紧张,连自己的银行卡号和交易办法都忘了讲。今年6月16日以放置了炸弹为名,打电话敲诈南京商厦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周俊和侯世足,于7月20日被玄武区检察院以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批捕。 6月16日中午12点,南京商厦总机接到一男子打来的敲诈电话。对方以在商场放了炸弹
经过一昼夜侦查,次日中午,警方在芜湖的一个小旅馆里抓获了22岁的辽宁籍嫌犯周俊和侯世足,并从他们身上搜出两张银行卡和一把匕首。据两人供认,去年10月,周俊在外地某报纸上看到一个爆炸敲诈案的报道后,认为这个“发财”的方法不错。今年5月初,他把侯世足叫到济南会合,两人一番合计后,决定用炸弹来恐吓南京的大商场。为了不留下作案痕迹,他们在案发前两个星期,专门买来山东济南的手机卡,还办了济南的假身份证,并用此身份证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准备“收钱”。在6月16日南京商厦开门前,他们曾给南京商厦打过一次电话准备敲诈,但因为害怕,只问了一句“是不是服务台”,就把电话挂断了。 据检方承办人介绍,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一旦他们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罪名成立,正常情况下,他们将被判5年以下徒刑。如果因为犯罪分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在疏散中人员被挤死挤伤等严重后果的,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闻链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辑 云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