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测出30万元诈骗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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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08:01 东方网-文汇报 | ||||||||||||||||||
文/本报通讯员杨克元陆莉萍本报记者徐亢美
被告说法则不同:2001年下半年,王某与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某协商合伙经营摩托车、助动车事宜,双方口头约定由王某出资20万元,陶某出资40万元。王某交给了陶某5万元,于是便有了王某手中的收款凭证1份。至于4.5万元的归还,则是因为王某余款未付,出资未到位,所以陶某除去了经营亏损退回他的钱款。 为了查明真相,今年6月,有关部门对王某进行了测谎检测,结果,其陈述呈说谎显示。法官对本案进行了分析后认为:首先,根据现有证据表明王某曾在商务公司从事过财务工作,有取得公司公章的可能;其次,王某陈述其所出借的钱款系1996年经商所赚,并以现金方式存放于家中,直至2001年出借给该公司,与常理不符;再次,王某提供的借款协议中陶某私章与工商部门及银行开户资料预留件不符。在参考测谎结论后,法院确认,王某提供的借款协议于本案不具有证据效力,一审判决:驳回王某要求商务公司归还33.5万元及利息5000元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