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人勒索不报警 北京一市民携带两手枪防身被判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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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09:57 青岛新闻网 | |||||||||
信报讯 (通讯员赵飞 记者郭志霞)携带两把手枪“防身”的刘某,被东城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刘某称,春节前他接到一个叫“生子”的人的电话,“生子”向其勒索20万元保护费。刘某便从一个叫“褚刚”的人那里借了两把枪用于防身。
今年2月1日17时许,刘某携带可填装火药的5.6mm的小口径自制转轮手枪1支、16#自制猎手枪1支、子弹7发,在东城区信通大厦门前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两支枪机件完好,对人体有杀伤力。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属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 责任编辑:孙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