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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不堪受辱跳楼 责任人难辞其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10:02 新华网

  西北师范大学5名学生共同侵害一名舍友,致使其跳楼一案,终审判决于昨日起正式生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西北师范大学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于2003年12月由安宁区法院进行了一审。庭审中,安宁法院认为5名被告对李婷跳楼都有过错,其行为属共同侵权,并按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而作为教育与管理者的学校,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学校对原告的跳楼行为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也应承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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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责任。同时,安宁区法院认为案发时,原告已满16周岁,又是大三年级学生,遇事不理智、轻率从事,故对自己的行为也负有责任,并同时酌情支持了李婷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随即,安宁区法院对6被告的责任做了如下划分,对参与殴打的两人分别承担过错责任的16%、12%、另外3人,2人承担11%、1人承担10%。学校未尽谨慎义务承担20%。(见习记者 谢青峰)

  编辑:俞昱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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