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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女与男友分手索要经济补偿不成将其绑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10:11 四川新闻网

  一名无知女孩在与男友分手索要经济补偿遭到拒绝后,遂与他人合谋绑架男友勒索钱财。7月26日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李锦以绑架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案的另一被告人王小凡也以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据悉,李锦1977年出生于四川安县县。从2002年5月起,李与在蓉经商的香港商人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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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同居。2003年10月二人分手后,李锦向男友陆某索要经济补偿遭到拒绝,便将此事告诉了陕西周至县人王小凡。此后,两人便商量设计绑架陆某,以便向其索要钱财。之后,王小凡以收帐为名邀约了谭某、任某帮忙,并于同月30日下午6时许,由李锦驾驶一辆兰色安驰牌汽车,搭载着王小凡及谭、任三人来到成都市某停车场内,在陆某下班的必经之路守候。当陆某下班途经此地时,被谭、任两人挟持上车。绑架陆某后,四人将陆某带至都江堰市一休闲庄客房内拘禁起来,并威胁其拿钱。后陆某被迫答应给付人民币40万元,并于次日上午以急需用钱为由,让家人往银行卡上存入10万元人民币。在确认钱已到帐后,李、王两人又让陆某写下三张10万元的“欠条”。当天12时许,四人将陆某挟持回成都并取出10万元后,将陆某释放。次日,李锦、王小凡被警方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全部款项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锦、王小凡邀约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挟持被害人,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胁迫被害人向其家人索取财物,并占有该财物的行为,已构成了绑架罪。对被告人李锦、王小凡称所提收取的10万元是陆某某归还2003年春节和2003年4月下旬向李锦借支债务的辩解,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对其二人所提无绑架故意的辩解,因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也不予认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法庭宣判结果后,李锦当场失声痛哭。她表示,自己二人的行为是要帐而不是绑架,并以此为由当庭提出上诉。

  王鑫 成兴刘 四川新闻网实习记者 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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