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费8月执行新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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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10:13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记者吴从斌王先敏 实习生刘芳芳 苟明 田小均)8月1日起,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将正式执行新标准。市物价局昨日发出通知,新标准由原来每户每月3元提高到8元,暂住人口每月每人2元标准不变。 据介绍,新标准最初准备从5月1日起执行,但由于市物价部门出台“三个月内不得出台涨价项目”的禁令,因此新标准只有等到8月1日才开始实施。
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新标准除规定城市固定居民每月每户收取8元的垃圾处置费之外,还规定暂住人口的垃圾处理费仍是每月2元/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和社会团体,按上年末在册职工数,每月2元/人;集贸市场、餐饮、旅馆、酒店、交通运输、厂矿企业单位垃圾按吨计算,自行运输至垃圾场的65元/吨,非自行运输的收费110元/吨。其他商业门店垃圾处置费按面积收费。根据决定,主城以外的区县,垃圾处置费不得高于主城区收费,且不得低于主城区收费标准的80%。 据介绍,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中的代收垃圾收费、自设垃圾桶代收垃圾收费和生活垃圾场倾倒管理收费一并停止执行。 收费人员两证一据要齐全 从8月1日起,原有的城市垃圾处置费收费模式有所变化,各区县的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可委托供水、供气或供电部门代收,其余的垃圾处置费则由市政环卫部门负责组织人员收取。征收人员须持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专用收据和市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工作证件。无两证和财政票据的,当事人可以拒缴和举报。 个人不缴费罚款50元 《重庆市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不缴纳或弄虚作假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自滞纳费款发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免缴。(来源:重庆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