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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9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11:22 大华网-汕头日报

  新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将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人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规定》对公安部36号令进行修订,消防部门将改变以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揽式”、“保姆式”的定期监督检查模式,实行抽样性消防监督检查,以有效缓解消防监督部门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提高消防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包揽式检查将改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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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定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消防监督检查模式进行了重大改变。据了解,我市目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408家。消防部门原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检查一次的这种大包大揽式的消防监督检查模式,使一些单位产生了依赖思想,削弱了单位做好自身消防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公安部73号令明确规定了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只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布,有利于促进社会各单位增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同时还规定抽查的数量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确定,符合目前我国消防监督警力现状,有利于发挥现有警力作用,增强开展社会消防安全监管的主动性和时效性,实施更加有效的消防监督。

  安全出口上锁举报24小时内进行核查

  公安部73号令突出了对火灾隐患投诉的查处,规定要求公安消防机构接到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这样有利于调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积极性,及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明确火灾隐患界定

  原有规定对火灾隐患的确定没有明确标准,造成对哪些是重大火灾隐患、哪些是一般火灾隐患确定随意性大,检查标准不一、群众意见较大,给消防监督执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73号令对火灾隐患明确了5个方面的界定标准,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规定把一旦发生火灾后人员能否迅速逃生、火灾能否得到及时扑救作为确定火灾隐患的重要方面,把保障人员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

  消防监督执法程序规定有重大改变

  73号令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发现依法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经营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逾期不改,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自复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撤销批准决定书》,适应了《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本报记者李凯

  通讯员陈海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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