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评说投资风险 参与非法集资也属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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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11:41 沈阳晚报 | |||||||||
编者按:调查显示,目前绝大部分市民有投资意愿,不过,许多市民担心,自己的投资会不会落入非法集资者设下的陷阱。7月26日,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界专家和资深律师。 识破非法集资惯用伎俩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姚天冲结合国内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例,分析总结出非法集资者的四种主要惯用伎俩: 伎俩一:以真护假。涉嫌犯罪的企业、公司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等样样俱全,这使公司从事非法经营和经济犯罪活动带有很强的蒙蔽性,许多群众参与非法集资时,往往以为他们的行为也是合法的。 伎俩二:拆东墙补西墙。犯罪嫌疑人一般会把回报率定得很高,集资周期设得很短,拿到集资款后兑付先前的利息,等集资到一定规模,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而许多刚开始非法集资数额较少的群众初尝甜头后,心里有了“底”,再次参与非法集资时往往数额较大。 伎俩三:经营品种多样化。涉嫌非法集资的公司往往推出动物养殖、树苗繁育、入股分红、认领股权、办会员卡、办优惠卡、推销产品提成等不同形式的业务,有的还打着扶贫助困、安置就业、再就业培训等旗号,很具有欺骗性,群众难辨真伪。 伎俩四:虚设开发项目。把投资项目吹得天花乱坠,有的项目或者产品还受到社会团体或者某些部门的认定,引诱群众参与集资。 三种非法集资方式 格外提防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杨志安认为,在虚设开发项目、借款周转、以高额利息和高回报诱导、夸大项目等诸多非法集资方式中,集资入股、借养殖行骗、产品推销三种方式表现得较为明显和集中。杨志安副院长认为,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蕴藏着极大风险,它不但使受害者血本无归,还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起到破坏作用。 参与非法集资也属违法 许多参与集资者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为“受害者”,同方律师事务所的李洪新律师认为,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非法集资是非法活动,这意味着,不仅非法集资组织者违法,参与非法集资者也是违法的。非法集资者不论许诺的利息多高,都不受法律保护。李洪新律师认为,我国目前尚处在向法治社会过渡阶段,百姓的法治观念并不成熟,许多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认为,自己受了损失就应该找政府。这样的观念必须扭转。 非法集资受损个人自负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副主任牟瑞瑾介绍,关于非法集资的处理,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银行贷款和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牟瑞瑾解释,这意味着一旦公众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必须自行承担。在非法集资案的处理过程中,非法集资参与者有哪些权利?牟瑞瑾介绍,非法集资参与者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只有要求返还本金的请求权,至于非法集资者当初所承诺的高额利息或回报,由于属非法所得,应由国家没收,所以即使投资者已经得到,也只能抵作本金。身陷非法集资,投资者要怎样选择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牟瑞瑾说,由于投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投资者与非法集资者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两者之间的纠纷属于法院司法管辖的范围,所以应当选择到法院起诉的方式寻求公力救助。当然,如果非法集资者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投资遵循“一慢二看三通过”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杨志安副院长认为,老百姓要远离非法集资,应从三方面理性把握投资行为,即“一慢二看三通过”。一慢,是指增强理性投资意识,要保证投资本金安全、收入稳定、有一定增值空间、投资产品具有一定的流动性。杨志安认为,市场经济越发展,投资回报率应该越平稳,群众对于投资回报率过高的项目都应该提高警惕。二看,是指群众在增强风险意识投资的同时,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杨志安推荐,市民可以选择黄金、国债、股票、基金、信托、储蓄、外汇、企业债券、保险、古玩字画、房地产等投资方式。三通过,是指群众在具体投资过程中,要掌握国家宏观和微观经济大势,同时还要结合自己的年龄和掌握的知识,掌握一定的投资基本知识,并对增值空间有正确的判断。本报记者郭宏颖 实习生樊博记者电话:8165819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