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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也得顺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18:06 南京日报

  【金陵晚报报道】6月30日合同期满,医疗期却从6月29日开始,那么单位能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吗?近日,劳动仲裁委员会就接到了这么一个投诉案件。

  李某今年40岁,在南京某制药公司工作快10个年头了。自从1995年6月李某进入该公司,并于6月1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以来,这么多年间他工作认真踏实,所以每次合同到期,该制药公司都和他续约。2003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公司愿意继续雇用他,于是双方将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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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顺延至2004年6月30日。

  可就在前几个月,李某时常觉得身体不适,起初他也并没在意,哪知上个月,李某最终还是病倒了,6月28日,他到医院就诊。医生为他开出了病假单,起始日为6月29日。第二天,也就是2004年6月30日,李某到公司递交病假单,却被口头通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李某认为,自己还处于医疗期,按照相关规定,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同意终止合同。但是,公司坚持不续约,就这样双方矛盾僵持至劳动仲裁委员会。结果得到的答复是李某因患病尚处于医疗期,公司应顺延双方劳动合同至该情形消失。且顺延期间李某仍享有病假工资和相关医疗待遇。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专家告诉记者,医疗期的长短是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3个月到24个月不等。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上述案件中的李某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0年,在该制药公司的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可享受9个月的医疗期,在9个月内单位都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李某一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其医疗期跨过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他还能否享受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停工医疗期待遇?

  劳动仲裁专家给记者拿出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其中第32条规定,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因此本案的结论一下变得明朗化,李某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进入医疗期,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期跨过了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则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停工医疗情形消失,即李某病假结束时止。因此,公司可以在李某病假结束时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其病假期间的工资。金陵晚报记者 朱锐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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