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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权人自握印章签借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2:39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葛志浩通讯员李鸿光

  两名公司高层主管的手中明明持有与企业签订的付款协议,上书有公司分别欠付他们1794.6万余元及499.3万余元的劳动报酬。可令人奇怪的是,当他们拿着协议诉诸法院时,请求对方付款的主张却未得到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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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籍华人张某和吴某曾就职于一家沪港合作公司,分别担任副总经理和执行总监的职务,月薪各为5000余美元和1.6万余美元。这家投资640万美元而成立的大型娱乐公司曾以“99大舞台”在上海滩上风靡一时,可是,由于管理不善,该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时至1999年5月,巨额的财政赤字和1.8亿元的负债款终将其送入停业的窘境,员工工资也无法发出。时至2002年,两人利用掌管公司公章及董事长的印章的权力,分别与公司“签署”了欠付劳动报酬的协议,确认公司分别拖欠他们巨额钱款。同年年底,他们诉至静安法院,要求公司按协议偿还钱款。

  可是,这两桩看似简单的案件却存在诸多猫腻。法院审理中发现,两人为证明自己从未领取薪资,提供了协议书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材料证明。

  但据了解,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相关人员的劳动报酬一直由香港方面决定,上海方面无人知晓。至于公司拖欠高层主管千万元劳动报酬一事的决议,也仅由上海方负责人补签确认,其中过程却不得而知。

  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两原告在企业可能被转让的情况下,与公司签下结欠巨额劳动报酬的协议书,再以此为依据提出诉讼的行为,无疑对公司的财产现状及其他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有违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再加上两人未提供公司的账务账册与报表这一重要证明,不符常理,遂一审判决对张、吴两人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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