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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毕业证学生告市教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4:08 法制晚报

  本报讯 今天8时30分,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学生张华(化名)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在西城法院公开审理。

  庭审现场

  今天8时20分左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干部李开发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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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法庭。此后,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郝老师以及代理律师也到达法庭。

  截至8时30分,原告张华并没有出现在法庭上,其父亲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8时30分,法官宣布庭审开始。在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书时出现了一个小插曲,他所宣读的并不是其向法庭提交的起诉书,因为他认为,应该将原告所在的学校———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追加为第二被告,因此他在新的起诉书中增加了新的诉讼请求。

  法官当即向原告代理人说明,该学校并不是行政机关,不能追加为被告,法院应经根据需要追加学校为诉讼第三人。但是原告代理人对此解释开始并不满意,并当庭开始翻看《行政诉讼法》,后在法官的要求下开始宣读向法庭递交的起诉书。

  在被告举证的过程中,被告首先以原告的学籍登记表证明原告二年级下半学期的15门课程没有成绩,也没有参加补考。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学校是否给原告张华安排过补考的问题上。

  原告代理人认为,学校既然要求原告参加补考,但没有书面补考通知,也没有具体的证据证明学校对补考时间、考场和监考人的安排,而校方解释这些是学校的工作事项范畴,没必要提前说明。此后,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了争议,原告和校方代表的情绪激动,言词也激烈起来,原告甚至说出校方不如实回答问题就是藐视法庭。法官马上制止争执,并在原被告双方缓解情绪后继续审理。截至记者发稿时,双方仍在激烈的辩论之中。

  案情回放

  北京市教委的答辩状中称:原告系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学生,2002年6月17日,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作出了“关于对其问题处理的决定”,“处理决定”终止了原告的学业,原告没有参加2002年上半年期末的15科考试。后经教委协调,学校撤销了终止原告学业的决定。原告于2002年10月又回到学校上学,学校通知其参加15门课的考试,原告拒绝参加。毕业时,学校没有发给原告毕业证书。

  原告认为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请求发给申诉人毕业证书。

  市教委认为原告15门课程没有成绩,其要求学校发给其毕业证书没有依据,驳回原告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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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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