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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后抢劫卖淫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4:08 法制晚报

  本报讯张某在与卖淫女冯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后,认为冯某缺乏“职业精神”,又觉得冯某看不起他,于是以菜刀相威胁,抢劫冯某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多元。东城法院今日9时开庭审理了此案。

  由于本案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问题,法庭没有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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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张某今年22岁,在网上聊天时认识了卖淫女冯某。两人在网上谈妥价钱并约好见面。2004年2月13日2时许,二人在冯某暂住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张某将冯某捆绑起来,并持菜刀相威胁,当场抢得手机一部(价值850元)和工商银行储蓄卡一张(内含人民币4189.18元),后张某从卡内提取人民币4100元。

  2004年3月13日,张某被警方抓获。据张某交代,其作案动机是不满冯某提供的服务。冯某在网上自称23岁,但实际上已经31岁,在交易过程中,冯某态度冷淡。

  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的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对张某提起公诉。

  作者:吴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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