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被羁押200多天自由后索赔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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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7:17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据新华社广州7月27日电】(记者吴俊)福建人陈某于两年前被广州增城法院逮捕,关押了234天后才得以洗脱罪名。二审改判无罪的陈某要求原审法院支付他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2002年1月7日,福建人陈某遭广州增城法院的羁押,不久被宣布执行逮捕。此时,他才知道自己被原雇主许某以侵占罪告上了法庭。广州增城法院以侵占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
2003年5月19日,增城法院重审认为许某指控陈某犯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判决陈某无罪。 被改判无罪的陈某要求增城法院赔偿其损失5万元,因为他被增城法院限制了234天的人身自由。增城法院承认对陈某作出了错误逮捕,但决定只赔偿陈某1.3万元。 陈某认为1.3万余元仅是对他的人身自由作出了赔偿,并没有对他因被错误逮捕和关押而产生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进行赔偿。于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要求原审法院支付他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广州中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将择日宣判。 作者:记者吴俊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