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姓名不能随意更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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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09:50 浙江在线 | |||||||||
[案例]个人的名字能说改就改吗?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改名纠纷案,回答了这个法律问题。 这是一起市民状告公安机关案,提起诉讼的是一位名叫蓓蕾的22岁姑娘,她在成年以后,对这个意为“含苞欲放”的名字不满意,同时也感到这个名字是“大路货”缺乏新意,经过一再考虑,蓓蕾姑娘于今年2月27日走进了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了改名申请,
对派出所的回复,蓓蕾姑娘百思不得其解,她写就一份状子将公安派出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公安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批准自己的改名申请。 公民有姓名更改权 蓓蕾:《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姓名权是公民人身权中的一项权利,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户口登记条例》也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可以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名字。因此,派出所不批准自己改名,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 改名字需有特殊理由 派出所:根据《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有特殊情况的,凭有关证明,可以更改姓名,但审查了蓓蕾姑娘提交的改名申请后,发现她要求更改名字而无特殊情况和理由,因此这个改名申请不符合规定,所以不予批准。 法定条件不可忽视 法官:《民法通则》赋予了公民的姓名更改权,但更改姓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关于执行<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18岁以上的居民因户口登记差错或重名过多而使工作、生活各方面造成不便,所起名字的谐音有损人格等特殊情况要求更改姓名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有关更改依据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改。”而原告蓓蕾姑娘申请更改名字的理由不符合上述具体规定,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个人改名事关社会秩序 法律专家:一个人的姓名与他所进行的经济或其他社会活动联系在一起,随意更改姓名,就有可能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并造成民事、商事活动无序的局面,因此,更改姓名好像是一个人自己的事,但与社会安定息息相关,必须严格依法办理。 本期主持人:徐亢美杨克元陆莉萍 【链接】浙江公民申报变更姓名规定 十六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年满十六周岁的人,要变更现有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的,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才可给予更改。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姓名在更改后,仍应将原名作为曾用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考。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郑国良 戴慧芳 提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