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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状告沪宁高速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11:48 南京日报

  【江苏商报报道】律师状告沪宁高速公路限速不降价一案昨天在白下区法院判决宣判,由于不能证明公路管理方存在侵权行为,原告一审败诉。

  这位名叫杨森的律师6月9日乘坐别人的私家车到句容办事。5月底,省交通厅和公安厅联合发布通告说,因沪宁高速公路扩建需要,从6月1日起,所有车辆通行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杨森认为,原本可以达到120公里的时速下降了三分之一,25元的通行费也应该相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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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上有瑕疵,侵害了他的通行权,应当赔偿他8块3毛钱损失。

  白下区法院审理认为,沪宁高速的收费标准是政府部门确定的,宁沪公司只能遵照执行。而公路扩建是经过省政府批准、立项的工程,车辆通行速度降低是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交通管制导致的,宁沪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也没有实施违法行为。杨森在知道公路限速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从这一路段通行,应该视为接受了合同的条件。而他的平均时速接近85公里,仍在60到120公里的范围内,这表明双方的利益没有显著失衡。杨森的诉讼请求因此不能成立。商报记者吴剑秋(4版《都市热线》)

  (编辑 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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