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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女被疑偷手机跳江自杀 嫌疑犯无罪释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12:11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记者陆梅 通讯员张仁) 去年6月23日,在南宁市邕江大桥发生了令人心痛的一幕:一名15岁的少女被朋友点点等人怀疑偷手机,纵然百般解释仍不获信任,为示清白,她纵身跳入河中溺水而亡。今年7月27日,南宁市检察机关作出最后处理结论,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点点的刑事责任。

  一群女孩结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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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岁的小炎刚刚读完初二便因经常逃学而辍学在家,混迹于社会,不久便在南宁市一家酒吧做了啤酒促销小姐。

  一次,小炎到市内一的吧做促销,正好碰到在那儿领舞的点点,小炎体形瘦小,对于点点丰满性感的身材羡慕不已,对点点娴熟热辣的舞姿更是啧啧称赞,频频央求点点教自己跳舞。生性坦率的点点对这一番称赞十分高兴,对小炎的要求也没有拒绝。一来二去,两人成了朋友。

  在娱乐场所工作的过程中,点点、蕾蕾、虫虫、二毛妹丁等女孩子相识并成了朋友。这些女孩子中年龄最大的也只有18岁,小炎是后来通过点点认识了其她女孩。然而小炎在和大家相处的过程中曾被发现偷过点点的衣服。渐渐地,圈子里的朋友和小炎的关系疏远起来。

  手机丢失想到“疑犯”

  2003年5月的一天,小炎和蕾蕾在一起吃饭,其间小炎借用了蕾蕾的诺基亚手机,但后来由于一大群朋友纷纷到来,大家推杯换盏之时,蕾蕾不知道自己的手机什么时候不见了。后来蕾蕾听朋友说,小炎在用的手机和她丢失的那部一样。联想到小炎曾经有偷过朋友衣服的“前科”,蕾蕾开始怀疑是小炎偷了自己的手机。

  蕾蕾等人多次找机会质问小炎,但每次小炎都极力否认。为此,蕾蕾等人十分“不甘心”。

  6月22日晚12时左右,蕾蕾、点点等人相约来到小炎工作的某酒吧,想再次找小炎谈关于手机的事,把这件事给“了结”了。

  当时,小炎正在酒吧里工作。当她看见几个友女气势汹汹的样子时,担心自己势单力薄会吃亏,于是匆匆向电梯走去。几个女孩见状认为小炎是作贼心虚想溜,急忙上前拦住了她。双方僵持在那儿,大有一触即发之势。

  绝望中打的跳邕江

  几个女孩把小炎领到友爱路旁一个夜宵摊上,双方又开始了激烈的争论,当点点指出小炎偷别人的衣服和手机时,小炎承认自己偷过朋友的衣服,但不承认自己偷过手机。

  看见大家都是一副坚决不信的样子,她绝望中想到一个证明自己清白的法子:“我可以用跳邕江的方式来证明我在这件事上是清白的。”然而话音一落,却引来嘘声一片。点点说:“我才不信你会真的跳邕江呢,你要真敢去跳我出车费打的送你去,怎么样?有本事你就真去!”小炎一听便站起身钻进路边的一辆出租车,几个女孩也挤了上去,剩下的人又打了另一辆车,两辆出租车向邕江一桥驶去。

  几个女孩子在夜宵摊上的谈论让坐在另一桌的小周听得清清楚楚,小周也和这几个女孩子相识,看到她们上了车,他担心这一群女孩子会闹出事来,于是不放心地开着摩托车跟了上去。

  来到邕江一桥时已是6月23日凌晨3时许。小炎快步走到桥边,点点想伸手拉住她不让她往前走,可小炎用力将点点的手甩开了,同去的二毛和刚赶到的小周连忙上前拉住她,不让她往下跳。点点见状,说:“你们不用担心,她肯定不会跳的,她只是说说而已,你们别费劲了。”二毛一边和小周合力将小炎扶下来,一边叫点点不要说了,然而点点并不停口,仍不断用话来刺激小炎:“她不会跳的,她肯定是在做戏给我们看的……”小炎不等点点说完,用力推开蕾蕾,翻过桥栏后仰着跳了下去。

  花季少女命赴黄泉

  看见小炎真的跳了下去,大家都傻眼了,愣了一两秒钟后,大家又急忙飞奔到桥下试图找到小炎把她给捞上来。来到桥下,他们发现小炎落水时刚好有一条小船经过,但由于天太黑且水流急,经过很多努力都没能找到小炎。

  7月4日,小炎的尸体在邕江下游横县长安村江面被发现,经法医鉴定,小炎系生前入水溺水死亡。

  小炎的父亲得到警方的通知后前去辨认尸体,证明了死者确为小炎,于是小炎的父亲要求警方追查这件事。

  经过多方调查核实,证明点点和小炎的跳江身亡有莫大的关系,涉嫌故意杀人罪。12月13日,警方在柳州市将犯罪嫌疑人点点抓获。2004年1月15日,经南宁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点点如实交待了当天事情发生的前前后后。

  谁为少女跳江担责

  犯罪嫌疑人抓获了,检察机关针对这个案件的处理进行了激烈的讨论,讨论出现了4种完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因为各项证据表明小炎的死亡与点点的言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因为她有用语言刺激小炎跳江,阻止他人施救等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小炎的死亡属于自杀行为。第四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因其未满16岁,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7月27日,南宁市检察机关最后得出处理结论:认为犯罪嫌疑人点点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因其未满16岁,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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