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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强奸猥亵五幼女被判有期徒刑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1:11 现代快报

  快报讯(通讯员 徐高纯 洪途 记者 宗一多 实习生 苏枫霞)荷花,象征着圣洁;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然而南京市溧水县荷花小学原教导主任施勤生却尽情发挥职务的便利,背地里露出龌龊嘴脸,屡伸“咸猪手”,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蹂躏了五名10岁左右的幼女。恶行终换来恶报,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施勤生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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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年57岁的施勤生,出生于江苏省溧水县,中专文化,南京市溧水县荷花小学原教导主任,家住溧水县永阳镇村南山头,被捕前已退休在家享福。今年他落入法网也纯属偶然———今年2月17日,曾被施勤生多次强奸的少女李虞被安徽男友强拉上出租车回家见家长,途经大桥一查报站时,检查人员见李虞表情不对,就将两人叫下车询问起来,孰料这一问,竟问出了一起强奸大案———李虞断断续续地讲出了四年前她读小学时,被时任教导主任的施勤生在教室里数次强奸。随后,施勤生于今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

  此案经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1997年间,被告人施勤生在溧水县荷花小学教室里,对当时年仅11岁的陈枚多次进行奸淫。1998年至2001年间,施勤生同样在教室里对年仅11岁的李虞多次进行奸淫,并在该校乒乓球室以及受害幼女李虞的家中,对李虞实施奸淫。1998年至2001年间,施勤生在溧水县荷花小学教室,对1986年12月出生的黄玟以及1987年底出生的两位女孩李洁、叶贺多次进行猥亵。

  庭审中,施勤生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他的辩护律师认为:“施勤生主动供述猥亵事实,应认定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施勤生多次奸淫幼女,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被害人李虞报案时,已经谈到施勤生猥亵他人的事实,其猥亵犯罪已被揭露,施勤生能够坦白其所犯罪行,可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但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故其辩护人提出的“施勤生主动供述猥亵事实,应认定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可部分采纳。施勤生明知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多次予以奸淫、猥亵,依法应从重处罚。

  据此一审判决,施勤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以上幼女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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