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机密”一个法律定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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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3:22 中国青年报 | |||||||||
据7月2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近日,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何勇表示,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都要向社会公开。 政务公开作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手段,其实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然而,仅从每年审计署的审计报告来看,“风暴”不仅依旧,甚至还愈演愈烈;可见,
其中,一个关键之处就在于,我们对政务公开的要求本身就是有保留的。“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本身就说明政务公开要有一定的限制。当然这并不等于说,这种限制没有必要;恰恰相反,这种限制对于国家安全来说不仅必要而且必须。只不过,由于“机密”本身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就像一块可以随意变形的橡皮泥,如何从法律的层面对之进行界定,将决定着政务公开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不会因此变味。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许多地方的两会期间,在政府财政预算等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上,总是写有“秘密,会后回收”之类的语句。然而,“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却偏偏又是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有些信息明明老百姓认为自己是应该知道的,但是政府却认为那是秘密,根本就不能外泄。就算闹上法庭,还可能遇到这么一种情况,就是政府以涉及机密为由,拒绝原告上庭。到底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信息是国家机密,都是由政府部门说了算的。换句话说,老百姓是有要求信息公开的权利,但政府信息公开究竟应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意愿。 政府部门把规则揣在兜里,甚至于有人去问,什么是国家机密?答曰:这个问题本身就是国家机密。在这种情况下,其实监督权已经被解释权虚置了。而监督权虚置下的政务公开,无论是公开内容的全面性还是深入性,都将毫无保障。 政务公开,仅仅看上去很美是没有用的,还必须有很好的落实。为此,我们非常有必要限制“机密”的“可塑性”和松动空间,在政府部门依赖道德力量的自我监督之外,再加上一层法律和制度的“枷锁”:广东的做法是为政府信息公开专门立法;上海的做法是成立不属于政府序列的政府信息委员会,对“机密”进行专门界定。这些都是非常好的经验,值得结合起来推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