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拒”之后,烟台一外企被罚3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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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3:53 新华网 | |||||||||
笔者今天从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获悉,烟台市一外资企业因严重违反《劳动法》并拒不改正,在历经行政复议和法院一审、二审后,最终被劳动保障部门处以30万元罚款。 据介绍,2003年5月27日,该市劳动监察部门在对这家外资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到这年4月底,企业223名职工中只有30人办理了招用手续、签订了劳动合同,25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仅此一项,该企业一年就少缴社会保险费近40万元,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
这家企业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分别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最终判决维持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决定。 近日,劳动保障部门已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缴纳罚款,罚款总额已由3万元依法增到30万元。 (王锋)(来源:华东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