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拆除令状告市规委(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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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4:30 法制晚报 | |||||||||||
庭审现场 当庭审判长要求被告方说明开出拆除通知的具体法律依据时,被告方代理人(该单位科员)愣了半晌,说不出话来,最后尴尬地说:“只知道我们有查处拆除的权利,并不知道《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的具体内容。”最终,还是原告方说出了上述条例的具体内容,并认可了被告有查处拆除的职责。 原告代理人称原告的临建房是经过北京市规划委西城分局批准的,手续齐全,而且房子位于国资委宿舍院内,既无国家规划,又不影响交通。他还气愤地指出,规划局没有做到“一视同仁”,103号楼的违法建筑建设在院外的大街上为什么没有被处罚。北京市规划委的代理人称,原告建在人防出口处的临建房的确在1996年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1999年起,原告将临建房从原来的66平方米扩建到158.1平方米。为此,周围居民向北京市规划委西城分局投诉,西城分局经调查决定拆除原告的临建房。 案情回放 1996年经被告的西城分局批准,原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机关服务局原商业部产权宿舍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05号楼东南侧人防出口前盖了临建房屋。 1999年,原告再次到北京市规划委西城分局续办手续时,被告没给续办,让回去等待答复,2004年2月16日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的通知书。 北京市规划委西城分局指出,自1999年至2003年间,原告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将原来66平方米的副食店,扩建到158.1平方米。违反了《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已构成违法建设,所以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 原告认为被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所以起诉至法院。 作者: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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