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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京追债动用手铐警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4:30 法制晚报

  本报讯今天9时记者获悉,为了索要债务,山东警察马强干起了违法的勾当。马强伙同他人来京将“欠债人”王刚非法拘禁达20多个小时。今天,这位昔日的“执法者”站在了丰台法院的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马强和他的同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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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王刚的供述,2003年3月25日晚8时30分左右,开车回家的王刚遇到从楼道走出来的三四名男子,这些人架住他的胳膊把他推进楼前停着的一辆面包车里,并用手铐把他反铐。

  在面包车里,一名叫方天的男子用电警棍电了王刚胸口、胳膊七八下,马强还打了王刚三个嘴巴。在王刚答应配合后,他们开车回到市里。晚12时左右,王刚被带进位于某楼一层的一间楼房,他的手被铐在了一个上下铺的栏杆上。

  马强等人在房间里让王刚写下了情况说明及还款计划。次日17时许,在确认还款计划中的第一笔款项已经收到的情况下,马强、方天将王刚释放。

  2003年12月10日,马强、方天到丰台区西四环南路63号院27号楼下,再次找王刚索要欠款时,王刚报案,马强、方天被抓获。

  法庭上,针对检察机关非法拘禁罪的罪名,王刚的代理人指出,2003年3月25日20时30分许,马强、方天等人非法劫持王刚,直到第二天下午释放,时间长达20多个小时。他们对被害人使用了手铐,并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这位代理人表示,起诉书里所谓的经济纠纷是根本不能成立的。他们所称王刚欠钱的说法是为非法绑架找的借口。而本案定性为非法拘禁罪,罪名过轻。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绑架勒索的从重情节,希望法庭对其予以严惩。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马强、方天没有提出异议。法院认为,马强、方天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处罚。鉴于马强、方天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二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害人王刚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了二被告人的行为是绑架勒索罪的意见,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但是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王刚与经贸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经济纠纷,故不能够推翻公诉机关的指控。因此,法院对被害人王刚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案情回放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3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马强、方天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将与山东某公司有经济纠纷的被害人王刚带至朝阳区中日友好医院附近的一楼房内非法拘禁,直至次日17时许,被害人王刚被释放。后二被告人被抓获。(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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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孙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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