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为各类医疗机构制订设置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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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7:25 深圳商报 | |||||||||
我市为各类医疗机构制订设置规范 诊所不得开展性病诊疗服务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陈晓薇)记者昨天下午从第28期《市政府公报》获悉,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机构的建设,市卫生局出台了《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下称《规
根据《深圳市区域卫生规划》的设置要求,今年我市拟新增诊所、门诊部等社会医疗机构160家。关于诊所、医务室的设置,此次制定的《规范》提出了多项指标。其中,要求各类诊所的注册资金必须到位并不少于20万元;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诊所至少有1名护士,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诊所相对独立,医疗用房与生活用房分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各室必须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规范》还规定,各类诊所及医务室均不得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医疗美容、性病、戒毒、精神病诊疗服务,不得开展任何手术治疗。 据悉,市卫生局还制定了《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规定开展人流手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和门诊部。从事人流手术服务的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3年以上,获得妇产科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且为医院正式职工或其聘任合同在1年以上。 作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