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长解释黄上次肇事为何未被刑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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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7:36 潇湘晨报 | |||||||||
本报讯 在昨日的新闻通报会上,长沙市政府助理巡视员、市公安局长龙建强还通报了黄娅妮第一次交通肇事的处理经过。 今年3月29日下午,黄娅妮一人驾驶牌号为湘A-E3809的宝马小轿车发生连撞7人的事故后,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迅速带领天心大队和122处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勘察取证,并将黄娅妮带回审查。与此同时,警方将黄娅妮送至医院抽血、取尿样。经检验,
4月1日,天心交警大队作出了黄娅妮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7名伤者不负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同时要求对黄娅妮交通肇事行为依法严肃处理。4月2日,长沙市交警支队向直属分局呈报刑事拘留,直属分局经集体研究拟对犯罪嫌疑人黄娅妮刑事拘留,后因考虑存在法律障碍的特殊因素和对黄娅妮已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情况,于4月2日呈报省公安厅,建议对黄娅妮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月4日,省公安厅作出书面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黄娅妮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宜刑事拘留。 与此同时,为慎重起见,长沙市公安局将黄娅妮交通肇事一案向长沙市检察院提请逮捕,长沙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黄娅妮的行为不涉嫌交通肇事罪,遂以(长检监[2004]10号)不捕决定书的名义作出不惩决定。鉴于此,长沙市公安局在黄娅妮治安拘留期满后将其予以释放。记者黄波 相关专题:长沙女子奔驰宝马肇事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