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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重病遭辞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8:18 解放日报

  本报讯(顾建国)身患恶性肿瘤的陈小姐,在家休息和治疗期间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黄浦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商品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陈小姐一年的医疗补助费共计4.6万余元。

  2001年3月1日,陈小姐被上海某商品开发有限公司聘用,签定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陈小姐又和该公司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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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8月,陈小姐患妇科恶性肿瘤,向公司请病假。去年2月28日,因双方未提出异议,劳动合同顺延至今年2月28日。

  期间,陈小姐因病情恶化,住院治疗。去年9月18日,公司以陈小姐不能继续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以陈小姐两年6个月的工作年限,支付了3个月工资计1.1万余元。

  法院认为,陈小姐在患病期间,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审理期间陈小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予以认可。此外,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员工患重病绝症,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增加给付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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