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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职工可持大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10:28 新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金玲)记者在昨天召开的全市国企改革有关会议上获悉,我省安置国企富余人员有关办法日前出台,按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可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招商改制、带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据介绍,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将在明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年内,我市50户国企将完成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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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制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有能力的企业职工可持大股,职工可用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自愿入股。

  ———分流到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改制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延长至3年。

  ———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龄累计计算。

  ———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

  ———改制前已办内退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退协议。

  ———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为移交社保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和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退人员的生活费和养老、失业保险费。

  ———因改制分流内退的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缴费基数,根据平均工资增长率一次核定,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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