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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女生校园遭保安强奸向学校索赔1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12:08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23日,玉溪市红塔区法院开庭审理了19岁的高中女生王霞(化名)诉请判令该市某外语实验学校赔偿精神损害费10万元、转学费5.5万元一案。此次诉讼起因于王霞在今年1月被该学校保安周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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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里遭强奸

  据介绍,王霞初中毕业后,父母在为她选择高中时,发现玉溪市某外语实验学校对外宣传做得好,学校环境也不错,便决定让王霞到该校继续学业。去年9月,王霞到了全日制寄宿的该校高一年级就读。王霞父母介绍说,王霞入学后在学校生活一直很好,孩子也常向他们说起学校环境优美,与同学相处和睦等情况。

  今年1月6日,王霞以往的快乐生活完全被打破了。当天下午1时许,王霞陪同学从6楼宿舍下楼打电话。当王霞只身在楼下等候去打电话的同学时,保安(学校称“生活教官”)周某将她强行拉进其宿舍,并对其实施强奸。案发后第二天,王霞给母亲打电话说:“妈妈,我要转学,我在这里呆不下去了。”母亲便反复询问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但王霞只是在电话里哭。母亲再三追问,王霞终于将这件事告诉了母亲。

  得知女儿在学校出事后,王霞母亲马上打电话给孩子的班主任,要求学校监控保安周某,并和亲戚火速赶到学校。

  家长:学校应对此事负责

  今年1月8日,周某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4月8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强奸罪。王霞及其父母当时考虑周某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就未附带提起民事赔偿。4月28日,红塔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判决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王霞父母介绍说,学校招收保安没有经过保安公司,属于学校自聘。另外,事发当时值班室只有一人值班,这样为周某作案无形中提供了环境和条件。他们认为,学校对王霞出事负有一定责任。

  学校:对成年学生没有监护权

  今年5月,记者得知此事后到该外语学校采访。该校负责人李某表示,王霞当时已年满18岁,有自我保护能力,父母都没有监护权,更别说学校了。而且学校有规定,学生午休时不经过教师允许不能擅自离开宿舍,王霞下楼并没有征得老师同意。李某说,王霞出事后,学校并没有包庇周某,马上就通知当地派出所将其监控起来。李某说,学校自身实力强,硬件设施、教学质量等方面在云南的私立中学里都是一流的,并认为学校在人员管理方面没有什么漏洞。他表示,学校的保安素质还是有保证的。

  据李某介绍,当时为孩子将来的健康成长考虑,他和其他校领导都安慰孩子及家人,学校也希望王霞能够留下来完成学业。学校提出:免收王霞至高三毕业的全部学费;除对王霞完成正常教学外,还针对她的学业进行专门辅导,由校长监督;同时,如果王霞高考成绩达不到本科录取分数线,学校也将负责协调,保证她今后升入国家大学本科深造。但当时王霞的家长因赔款问题和学校没有达成一致,便将孩子转学。

  受害者起诉学校讨损失

  今年6月25日,转学后的王霞向红塔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将该外语学校列为被告。起诉理由是:被告由于管理不善和用人不当,导致校园中发生保安强奸学生的恶性事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诉状中要求学校赔偿原告王霞转学费5.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万元。

  该外语学校在答辩状中称,被答辩人错列了当事人,案件的被告应当是周某。“什么‘管理不善’、‘用人不当’等等之说,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是我国民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要件。”校方还表示,对于王霞受害事件,学校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客观上也没有加害行为,因此不应成为本案被告,请求法院驳回王霞的起诉。

  7月23日上午,红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控辩双方陷入争论,法院宣布改期宣判此案。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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